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我们草拟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7月28日(星期三)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以邮件方式反馈我委。
(联系人:外资外事处 周小琴;联系电话:62660109;邮箱:valia_zhou@sina.com)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
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
第三条 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条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第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免税资格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进口免税资格外资研发中心向市商务委递交如下资料,各一式四份。
1.《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按照第三条第一款条件,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外资研发中心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已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4.按照第三条第二款条件,提交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2);
5.按照第三条第三款条件,提交本研发中心设立以来购置设备合同清单。
(二)受理。市商务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现场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三)审查。市商务委受理申请后,联合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进行审查,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在《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对参与审查单位提出有必要进行复检或评审的,市商务委应组织复检或评审。
(四)确认。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市商务委下达符合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核定文件,核定名单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申请人可到市商务委现场领取,也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取得核定文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有关规定向重庆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条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自核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60日,外资研发中心可申请复审,复审程序及需报送材料同首次申报程序,由市商务委按照前述资格核定程序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由市商务委重新备案;复审未通过的,撤销其免税资格,注明撤销日期,并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进口免税资格。
第七条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商务委抄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
第八条 市商务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外资研发中心在申请进口免税资格核定时予以限制;对已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经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该单位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九条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单位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